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23〕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全国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经研究,中心决定联合经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格兰德信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认证工作。
根据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题为《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主旨演讲,倡导信息互通、信用互联是实现“五通”的前提和基础,支持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跨境信用体系建设是落实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结合企业信用评价市场现状,中心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企业自愿申报、机构科学评价、平台公示公开、中心全程监督的方式,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GCA国际信用认证工作。
评价及认证工作细则

一、评价和认证种类

(一)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参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23),新增政府荣誉资质、专利授权等评价要求,旨在帮助优质中小企业提升信用价值。企业在满足信用评价AAA级的前提下,曾获得政府颁发的荣誉资质或拥有专利授权,例如专精特新、领军企业等,可申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二)GCA国际信用认证

GCA国际信用认证参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2023),新增海关信用等级、出口业务情况等评价要求,旨在帮助优质进出口企业提升信用价值。企业在满足信用评价AAA级的前提下,提供真实出口贸易记录凭证,例如出口退税凭证、报关单等,可申请GCA国际信用认证。

(三)GCA国际信用认证(现场调查)

GCA国际信用认证满1年,且最近1年有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GCA国际信用认证(现场调查)。

二、基本条件

(一)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1、中国大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3、曾获得政府颁发的相关荣誉资质或拥有专利授权;

4、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政管理机构通报记录或重大投诉记录。

(二)GCA国际信用认证

1、中国大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3、获得外贸相关资质,并且有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记录;

4、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政管理机构通报记录或重大投诉记录。

(三)GCA国际信用认证(现场调查)

1、获得GCA国际信用认证满1年且最近1年有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企业;

2、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3、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政管理机构通报记录或重大投诉记录。

三、评价程序及应用

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提交申请,按照“申报——初审——第三方评审——公示——发布——颁证授牌——应用推广——信用抽查”的程序进行。中心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青岛格兰德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评价。

(一)评价结果公示

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AAA级的予以公示,公示网站包括: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官方网站、格兰德信用评价中心网站。

通过GCA信用认证的予以公示,公示网站包括:GCA官方网站、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官方网站、格兰德信用评价中心网站。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在以下网站进行同步公示:中宏网丨国家经济视窗、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网。

(二)证书与牌匾

中心联合格兰德向通过评价的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获得等级证书、牌匾、评价报告;GCA国际信用认证获得中英文证书、中英文牌匾、中英文评价报告;GCA国际信用认证(现场调查)获得中英文证书、中英文牌匾、中英文评价报告。

(三)信用抽查

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不定期不定量”随机信用抽查。当企业出现风险预警,第三方机构根据预警情况调整评价结果与公示内容(调整后不满足公示要求的,则取消公示)并提供增信指导服务。